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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习贯彻落实《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14

                          济校车办〔20162

 

各县市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市直各学校: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校车安全管理总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对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和严格的规定,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全面依法依规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交通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交通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市共有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注册专用校车1251辆。经过近三年的摸索,我市校车管理运行已经形成了金乡县校车安全管理模式、高新区政府购买校车企业服务模式、兖州区的助学公交模式、以及邹城市探索的师生专用公交模式。各县市区在发展校车的同时,通过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学校设置、加强过渡期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等方式,切实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问题。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未取得使用许可的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在一些地区依然大量存在;学生合租车辆,乘坐无证运营车、拼装车、超载车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未经批准的幼儿园用非法车辆载送孩子屡禁不止。这些车辆安全系数低,安全隐患大,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重大事故,教训惨痛。《办法》的颁布对我省校车安全管理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依法依规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和预防各类校车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扎实开展《办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办法》共62条,主要规范了校车管理机制、校车服务提供、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校车服务的总体原则。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学生集中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办法》在总则第四条第一款提出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作为我省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详细阐释。这样就明确了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总体规划和路线图,为各地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明确了基本思路。

  (二)关于校车管理机制。校车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部门较多,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为此,《办法》增设了校车管理机制作为第二章,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了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等与校车运行管理直接相关的主体责任。

  (三)关于校车服务提供。《办法》第二十条将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作为第一款,旨在倡导、推动各地首先选择这类企业,利用这类企业从事客运的丰富经验,为校车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同时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四定内容,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四)关于校车使用许可。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实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办法》第四章在实施许可的具体执行层面,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的九项材料;二是明确界定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三是对校车标牌的发放、收回及灭失、丢失、损毁、校车报废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管理是校车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办法》第五章作了专门规定:一是规定了校车驾驶人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明确了负责出具审核意见的部门;二是为便于实践操作,在第三十三条中列明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并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查通过校车驾驶人资格后应当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六)关于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行车及乘车安全是国务院《条例》的重点内容,规定较为详细。《办法》按照实用、精简原则,将《条例》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两章所涉及的部分内容,整合为一章作为第六章并增加了部分内容,比如:增加了随车照管人员的基本条件,增加了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等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教育局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会同交警、交通等业务部门,组织校车服务学校、交警中队、车管部门和校车公司负责人认真学习《办法》,切实领会文件精髓内涵,进一步明确各自管理职责。要协调交警部门和校车公司组织驾驶员、照管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各自岗位职责。各校车服务学校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办法》的热潮,通过集体学习、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校园广播、条幅、橱窗、展板、黑板报等形式,对师生、家长及校车所有人等集中开展以学习《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

各地各单位要以学习《办法》为契机,做好现有管理措施与《办法》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学生分布、学校布局、校车需求、资金来源及如何解决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向当地政府提出解决学生交通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争取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充分利用3年过渡期,积极推进校车公司化运营,逐步取缔违反《办法》规定的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不断完善强化校车管理机制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深入开展校车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各地各学校要对本地区校车进行摸底排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各县市区教育局主动配合公安、交通、安监等职能部门,对校车、驾驶人资格、车辆安全状况、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查找校车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学生交通环境,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济宁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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